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

企業管治 - CEO篇

行政總裁(Chief Executive Officer),是公司內擁有最終執行力的人,他有責任落實公司訂定的目標,並定期向董事會匯報。

港交所在《企業管治常規守則》中建議,主席和行政總裁應有不同的人來擔任,而兩者職責的分工應清楚界定及以書面紀錄,以確保權力和和授權分佈均衡,不致一人獨攬大權。


雖然港交所建議主席和行政總裁不應是一人,但在香港的上巿公司中,仍然有主席兼任行政總裁的情況,如東亞銀行(0023)的李國寶爵士或偉易達集團(0303)的黃子欣GBS, MBE, JP

行政總裁的主要職責如下:
1)決策公司的主要運作,日常經營事項包括對財務、經營方向、業務範圍的增減等;
2)參與董事會的決策,執行董事會的決議;
3)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,提交年度報告。
4)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;
5)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;
6)任免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;
7)樹立公司品牌;


希望大家不要再將主席和行政總裁混為一談,兩者的職責是不同的。

2 則留言:

  1. 我接觸的確實仍有不少一兼二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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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所以投資這些公司時,也要考慮此種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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